1956年,在我国工资史上进行了首次全面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时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状况,同时调整工资关系,使之更为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11类工资区制度。具体办法是把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每个工资级别定11个工资区标准,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当时规定以1类工资区为100,工资区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当时北京执行6类工资区标准,青海西宁执行11类工资区标准。
2.事业单位中,将专业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分开,各自制定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在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从而为贯彻按劳分配奠定了制度保障。
1985年,我国对1956年建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进行了改革,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了职务工资制。
1.工作人员劳酬不符,职务和工资级别脱节。职务等级工资由于没有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能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形成了提职不提工资的惯例,职务和工资不符,形成了工资分配的平均主义。
2.工资能上不能下,能增不能减,形成工资待遇“终身制”。
3.同一行业、工种、职务执行着多种工资标准,同职不同酬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内部团结。
4.工资管理体制上,权力过于集中中央,政企不分,几十年都是全国统一安排,不利于发挥地方、部门基层的积极性。
1985年改革内容:
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工资制,将工资分为四个部分,即是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又称为结构工资制。
1993年工资改革是因为原有工资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生冲突,缺乏生机和活力。
1993年工资改革的内容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能体现其行业和业务特点的多种工资制度。
1.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