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年薪与其职务消费的比例。经营者投放其经营才能的行为目标是收益最大化。进一步说,就是支配资金取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其个人效用的取得即可以是通过年薪,也可以是通过职务消费。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消费时,只有名义上是为公事,消费多少都可以采用变通方法进入公款报销。如果经营者的年薪相对于其职务消费比例过低,那么就不可能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
(2)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约束监督手段的有效程度。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结构混乱、不完善,或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都会使企业经营者在效用最大化利益的驱使下,扭曲经营目标,在生产经营中伪造假帐、私设小金库、编制帐外帐等,导致贪污腐化等现象的发生;约束过紧,又会束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阻碍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样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履行监督职能的有国资、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虽然机构众多,但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真正该放手的没能放手,如经营者的聘用多数地方仍采用行政干部选拔任命的方式进行,缺乏市场机制;真正该监督的监督不力。我国的监督系统一般只注重监督结果,不注重监督过程,而且往往采取集体负责的方式。实际上,人人负责就是人人不负责。另外,对企业运行的监督权限于查阅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而不旁听经理办公会,很难查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很难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及经营者真正的经营管理能力。
(3)薪金标准是否相对合理。经营者年薪应该由市场确定。但是即使当今市场经济很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成均衡的市场薪金价格。那么出资者为经营者确定的薪金是否相对合理将在很大程度影响年薪制的效用。如果薪金大大低于经营者的期望值,那么经营者将会离开企业;如果薪金低于经营者的期望值,但又不能弥补他的人员流动成本,那么会影响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如果薪金大大高于经营者的期望值,那么投资者收益将减少,出资者不会同意。另外,确定经营者薪金,还要考虑到企业劳动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企业劳动者对经营者薪金有一个心理承受值,尤其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如果经营者薪金大大高于劳动者的心理承受值,员工将失去生产积极性,最终将影响出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