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资谈判制度,在国际上有大量的、多年行之有效的经验可资借鉴。以俄罗斯为例 ,1993上来,俄罗斯从国家到企业已形成了四级谈判并最后形成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的制度。所谓四级谈判,即国家、行业、地区、企业。
其中,国家协议的内容包括:各地区有所差别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或地区系数)、各行业基本(骨干)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跨行业通用工种的最低标准、各种不同熟练程度职工工资之间的比例关系、协议有效期间工资与物价挂钩的原则。国家协议是在政府、全俄工会联合会和雇主协会之间谈判并签署的。
行业协议是在国家管理机关、行业工会和雇主联合会之间谈判签署的,其内容包括:本行业各类职工(工种)的最低等级工资标准、各技术等级工资比例关系、特殊工种的最低津贴、补贴标准。
地区协议通过本地区政权机关、地区工会联合会和雇主协会之间的谈判达成。其基本内容包括:具有本地区特点的劳动报酬政策、各类企业(主业)之间的工资比例关系、为吸引人才而制定的津贴和补贴。
企业内部集体合同一般是职工代表(工会)和厂长经理及其代表之间谈判并通过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条件、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和劳动条件等等。
这种四级谈判机制对我国国企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