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为国有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机构同意,可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实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其工资增长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参股未控股的,其工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自主决定,其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以“两低于”为前提,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控股的,其初始工作总额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