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5年度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核定企业的效益工资升级指标和审批升级方案,但企业经营者晋升基本工资,要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每年升级面大小、升级条件、时间和考核办法,均由企业自行确定。
2.企业进行职工长级,要瞻前顾后,均衡进行,企业职工升级面大小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自有资金承受能力确定。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其职工的长级面原则上每年最多不超过平均每人一级(整级,下同)。经营性亏损企业当年不得安排职工升级。虽非经营性亏损企业,但没有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储备基金的,当年也不得安排职工升级。
3.职工个人升级,原则上一年最多升一次一级。个别表现好、贡献大的职工,也可以超过一级,但最多不能超过两级。表现差、贡献较小的职工,可以少升或不升。本人现行工资已达到本企业工资标准最高等级的职工,除省级以上劳模、先进生产者外,一般不再升级。
4.奖金分配办法、奖励条件、对象和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企业奖金分配应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要合理拉开档次,反对平均分配。
5.企业无论进行职工升级,或进行奖金分配,都必须与职工的劳绩紧密挂起钩来,要向生产第一线和苦脏累险及高技术岗位倾斜,充分体现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坚决反对工资、奖金分配中的不正之风。
6.鉴于企业效益工资升级指标已由企业自行安排,职工3%的奖励升级、因企业进入全省税利大户前30名厂级干部需要升级的,应在企业自行安排的升级指标中解决,厂长(经理)3%奖励晋级权、冀计经综二[1989]20号、冀政生综[1992]178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