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后,职工的收入,是在满足企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指标的基础 上,同时受市场状况和生产中的物耗等因素制约的。因此,它能够较好的体现“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同时,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费用,在许多国有企业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的影响,所导致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企不分的现象,至今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又直接导致企业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居高不下。如采用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企业的管理费用,将直接影响职工收入的多少,必须使部门、车间和全体职工关系和监督企业管理费用的开支,使之趋于更合理和更公平。这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和保持适应的比例,是大有益处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采用企业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是一种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好办法,是“邯钢”成本否决法在一般意义的体现,值得尝试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