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黎明化工厂是1965年建厂的,是一个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三十多年的老企业,以前一直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能上不能下,能高不能低,平均主义严重,缺乏活力,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1999年10月,我企业根据《青海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关于搞好国有企业内部分配问题的通知》(青劳人薪[1998]447号)、《关于国有企业调整工资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35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经济效益状况,制定了《青海黎明化工厂调整职工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岗位技能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和技能工资两个单元构成(含在青工作满20年晋升一级和已固定的学历工资、职浮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合理划分岗位劳动差别而确定的工资。岗位工资随职工的岗位变化而调整,设十二岗,每岗二档计二十四档,另设一档试岗工资标准。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通过“应知”、“应会”考试合理确定的工资。辅助工资是在基本工资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如各项津补贴,工龄工资、学历浮动工资、奖金。
在岗位技能工资运行中,我们坚持认真考核,动态管理。即岗位工资的标准(岗类、档次)随着生产工艺的调整,劳动条件的变化以及开停车(停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职工个人的岗位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做到岗变薪变;对单位、对职工按月进行考核,完成任务,指标以及劳动好坏与岗位工资挂钩,当月完不成的,取消当月的工资。实行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凡考核不合格或末位的,实行试岗、内部待岗或下岗、取消岗位工资,享受试岗,待岗或下岗待遇。在考核管理方面,把员工的晋升经过“应知”、“应会”考试与日常劳动(工答)态度、贡献大小结合起来。在这种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厂属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也实行了末位淘汰制、择优竞岗的办法,既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学习热情,也配合了企业减员,下岗分流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