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或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辞而别,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给用人单位“保管”,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同时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的有关法律是指《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典型案例】 2002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陈先生被上海某建筑构件制品公司招聘录用,从事公司的产品试验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先生在工作期间,由公司出资参加了行业的岗位培训,取得了行业协会发放的《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工作需要该证书被公司保管。2005年12月,陈先生辞职得到公司领导同意。然而陈先生辞职后,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从业资格证书,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今年7月,陈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陈先生认为,此从业资格证书是通过自己努力取得的,自己没有此从业资格证书就影响到再就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而公司方则认为,陈先生是在工作期间,由公司出资1850元,参加了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请求法院不支持陈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由公司出资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此资格证书系行业协会发放给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的,理应由陈先生本人持有。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陈先生要求公司返还从业资格证书并无不当。公司拒绝返还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李迎春律师评析】本案中陈先生通过培训获得《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属于陈先生个人所有,公司将陈先生的资格证书予以扣押,侵害了陈先生对资格证书享有的所有权,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企业文化、合理的薪酬、职业前景等留住员工,而不是以扣押相关证件等不合法行为限制员工跳槽,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美其名曰是替员工“保管”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想规避“扣押”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