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哈尔滨市一家专营汽车润滑油的民营企业的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发货和仓储保管方面的工作,至今在该企业已经工作了4年。去年12月份,由于年底发货量大,有大量的货物要发到外地,周先生就加班加点地连续近一个月也没有休息。在月底的一天,周先生拿着两个货单,分别是发往牡丹江和七台河的。由于连日的劳累导致精神不集中,周先生把这两个货单给弄串了。
结果可想而知,两个地方的货同时都发错了。这一错可不得了,包括货款、违约金等等,给公司造成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当时由于非常繁忙,公司并没有对周先生下达什么处理意见,只是告诉他等候处理。
今年2月,公司的处理意见下来了,公司让周先生全额赔偿,可他每个月才1500元的薪水,还要付房租等,根本赔不起。而且周先生认为全额赔偿不太合理,他还想知道,如果现在辞职,造成的损失他可以不必赔偿吗?
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这本无可厚非。那么,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公司损失5万元,公司要求当事人全额赔偿合理吗?员工和公司的责任又该如何区分?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谁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是一个很难具体规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劳动者赔偿。同时若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过错,劳动者也不能要求补偿。
但劳动者从事劳动,只是想换取维持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责任只是劳动责任,而不是经营风险。应分析该责任产生的原因,如果完全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很难要求劳动者赔偿。
由此可见,员工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与否,这属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按周先生的说法,公司和他所签订的合同只是一般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有关"工作失误"的特别约定,那么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周先生则不需要赔偿。
一般来说,是否可以证明损失是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大小,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让员工赔偿,就必须有证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的制订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依据了法定程序,与工会协商,那么该用人单位制度为有效。
此外,在规章制度没问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告知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需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到员工个人的义务。布告栏里贴公告、下文传达等,一般来说,有确切的签字确认的告知才是通知到个人的有效告知。
以上两点,如果周先生所在公司都做到了,那么他必须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若双方打起官司,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若公司没有制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可能导致其在维护公司利益时陷入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