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在校学生即使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由于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学校教育,如果其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学生的身份,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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