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员工30日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拒不补签,或者不给员工执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根据未签订人数按每人5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既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其无效。
规定一: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本规定(二)和(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辞职或跳槽,应当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规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规定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二和规定三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结束。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及劳动成绩,与员工协商决定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必须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外加班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受下列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同时,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必须由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应该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不管企业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就以下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了上述劳动争议也可以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仲裁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注重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考勤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