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员工跳槽并带走商业秘密的案例,目前,泄密员工及非法使用该秘密技术的公司都已经被判经济赔偿。
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该厂经过长期的摸索和试验,研制出了完整的生产芝麻软糖的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并将其列为商业秘密。2004年,该公司的熬糖车间主任胡某、总工程师杜某等21人离开公司跳槽到宝仁公司,并将其所掌握的原公司的制糖商业秘密泄露给宝仁公司,宝仁公司利用这项商业秘密大量生产、销售芝麻软糖。
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宝仁公司及21名跳槽员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大成公司将宝仁公司连同21名跳槽员工告上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仁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生产工艺及专用设备并不构成商业秘密,都是公开的技术。”宝仁公司认为原告所谓的一些技术秘密根本不具有任何技术含量,并且原告的保密措施根本不足以让他人知道所诉争的信息是秘密信息,原告并没有明确界定秘密的范围。宝仁公司称他们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其生产芝麻软糖系列产品是以市场上销售已久的同类产品为研究对象进行反向研究而自行研制的产品。
被告胡某辩解称: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且在原单位没有接受过原公司的保密教育,也没有见过原告的保密制度。
此案2008年及2009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中院认为:宝仁公司在熬糖流程中使用了与原告内容相同的技术信息。宝仁公司主张原告生产芝麻软糖工艺早已公知且该单位有自主研发能力,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即宝仁公司对其使用的技术信息并未提供合法来源。
被告杜某、胡某掌握原告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签订有保密条款,却违反约定,向宝仁公司披露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宝仁公司从2004年开始生产芝麻软糖,之前没有接触过该领域,宝仁公司先后雇用了原告公司21名职工,利用原告公司21名职工已有的技术进行芝麻软糖的生产,宝仁公司明知或应知上述个人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中包括原告的技术秘密,宝仁公司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属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中院判决:被告杜某、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杜某、胡某、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宣判后,宝仁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省高法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