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背景: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国家秘密较为宽泛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认为不易掌握执行,孙安民表示,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周汉华表示,原来保密法对于保密范围的规定中,将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在20多年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下,这也许还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于诸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就会导致类似于力拓案件中的情况一再出现,授人以柄,使国外继续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不过,他认为,这些信息不是说不要保护,而是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在国外,侵犯商业秘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丝毫不亚于侵犯国家秘密。而中国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刑罚也大致相当,完全可以将大量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分别进行保护。当然,由于中国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实体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