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是某物业公司的电工,岗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二”的轮班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只要当天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24小时在岗。工作1年半后,李师傅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时间,因为连续24小时上班身体吃不消,但公司表示已经实行轮班制多年,无法调整。无奈,李师傅决定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他提出,物业公司必须支付他工作1年半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公司指出,在和李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已经注明了是轮班制。在李师傅工作的24小时里,晚上是可以适当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应该算值班。同时,物业岗位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费。李师傅于是找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政策咨询。
律师发现,物业公司曾提出李师傅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而按照我国关于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以外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物业公司并未履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律师指出,如果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物业公司并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李师傅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来算,在李先生的工作时间中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和李师傅就加班费赔偿达成一致,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师傅5000元加班费。
李师傅的工作时间中可以休息的时间到底算值班还是加班?这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按照司法解释,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看工作性质。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
本案中,尽管物业公司认为夜间李先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应该算值班,但实际上,李先生的工作时间已经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公司也没实行特殊工时制,超出法定的部分应该算加班。(闵丹)
特殊行业的企业应该制定规范的工时制度,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劳动者也需要知晓自己从事劳动的具体内容,谨防用人单位混淆概念,变相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