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L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就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事由负有举证责任。L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钟某存在连续旷工事实,故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钟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法院查明,2013年9月起佳阳公司开始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通常情形下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经法庭询问钟某未能就佳阳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钟某已于2013年9月起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据此判决钟某与L公司劳动合同履行至2013年8月31日。
法官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双倍补偿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可见,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权益维护。一种方式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另一种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也由此导致大量“循环诉讼”情形的出现,有的案例中劳动者每半年即向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人为增加了诉累。更有甚者,有的劳动者在入职新单位后仍主张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以借此索要劳动报酬、谋取不当利益。劳动者的此种行为有失诚信,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