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C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注意路面动态,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李C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王B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车辆投保了保险,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C承担。法院判决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业务员王B医疗费等费用计10万元;从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王B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计16000元;李C赔偿王B停车费、拖车费130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司机和车主赔偿给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