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在确定其残废等级时,如职工本人有几项不同残废等级的,按重者定级;有两项以上(含两项)同级的,高定一级。
对因工残废的职工(包括全残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康复情况或残废程度变化的检查,所需的检查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经检查后残废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按新等级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补发差额。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待遇。残废退休金按因工负伤前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若因工负伤前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高于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以同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为限,超过200%的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
因工残废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残废等级按本人因工负伤时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的一定比例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残废退休金(伤残抚恤)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按月发本人平均工资的90%,二级发85%,三级发80%,四级发75%。
残废退休金每年根据本市、县(市)属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于七月份定期调整。调整办法是:按上年度与再上一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增加的月平均工资差额的30%,在上一年金额的基础上统一增发。如职工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全残退休职工易地安置后,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每半年为其出示一份生存证明,作为继续发给残废退休金的依据。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一至七级的,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1、 一至二级和三至四级残废的,按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分别一次性计发十三年和十二年;
2、五、六、七级残废的,如单位破产、关闭或确实无法安排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辞退,并由单位按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一次性计发十七、十六、十五年给职工本人。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单位破产、关闭时,单位应将五至七级残废而离岗退养职工的工伤补偿金,按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次性计发十五年。职工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转给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退休待遇。在不符合退休条件前已重新工作的,则停发工伤补偿金。留有轻度残废的,按上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偿金,八级发八个月,九级发七个月,十级发六个月。享受失业保险金时,不扣除这部分工伤补偿金。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1、 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伤残补助金):以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县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残废等级发给。标准为:一级残废发24个月,二级发22个月,三级发20个月,四级发18个月,五级发16个月,六级发14个月,七级发12个月,八级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
(1)本市留有轻度残疾(即八、九、十级残疾)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时,按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偿金,八级残疾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资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破产、关闭单位因工致残留有轻度残疾的职工被辞退时,也按上述标准和办法支付。
对因工致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职工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2)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评定为五、六、七级残废;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确实无法安排工作,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标准是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计发十七、十六、十五年的金额一次性给职工本人。经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各负担50%,破产、关闭的企业在清产维护费中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2号)
1、一至四级残疾的,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工伤残疾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工伤残疾补偿金,工伤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2001年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
工伤残疾退休金——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标准按月发给的退休金。
1、1993年8月至2001年6月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人员,2001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调整的比例统一为10%,即以本人残疾退休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0%的残疾退休金。增发的时间从2001年7月起执行。
2、1993年7月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人员,2001年退休金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调整2001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2号)
2002年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
我市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今年调整的比例统一为10%,即2002年6月底前领取残疾退休金的人员,以本人目前工伤残疾退休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0%工伤残疾退休金。
参见:《关于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