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 社区就业组织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成独立法人的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 对使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社区就业组织,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2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5、 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组织所需资金提供小额贷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区就业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贴息部分可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6、 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从业资格、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可按规定在再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7、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参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