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核,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或企业主管部门先审查后经劳动部门审核),凭省劳动部门认定意见,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颁发《下岗职工证明》。
2、再就业服务中心受企业法人委托,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者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托管期限应和剩余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3、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中心解除托管协议;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4、现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当6月底前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5、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订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以及3年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7、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8、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9、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债务问题,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不得故意拖欠。
10、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有生产任务的国有亏损企业,要鼓励走以分流为主的路子,减少下岗职工的数量,减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压力。对新下岗职工要做到随下岗,随进中心,随签订协议,随发生活费,随缴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9]13号)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会、局)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199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