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当地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财政预算支出的2‰—5‰比例安排支出的专项经费;
2、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就业调节费;
3、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节余(指当年度结余)的一部分;
5、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和建立现要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其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按规定缴交的费用;
8、其它收入。
参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1997]42号)
1、各级财政部门将再就业专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后,一次性拨入基金专户;
2、失业保险基金在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按规定划入基金专户;
3、就业调节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征缴。中央属、省属、军队单位(驻榕单位除外)委托所在地(市)有关部门征收。征缴的就业调节费应在次月五日内缴入再就业基金专户;
4、破产企业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将一次性安置费拨入中心。被兼并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担,一次性拨入中心。减员增效等其他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费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计算的费用拨入中心。
参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1997]42号)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所需的以下各项费用: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费用(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门诊医疗费);
4、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助费;
5、劳服企业为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开发的项目和发展生产的贷款贴息;
7、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