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有关部门要督促新用人单位在招用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2.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未再就业,也可以通过档案挂靠或以个人名义等渠道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国有企业欠缴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必须在与下岗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按规定缴清。有关部门特别是原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合法租住的住房,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其在原企业自办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子女,可以继续就学、入托,其学杂费用标准与在岗职工子女相同。下岗职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被解除以后,凭原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继续享受下岗职工可以享受的各种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以下统称: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