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3)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按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接受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再就业,或与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满,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再就业服务中心随即撤销,并报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备案。中心的文书档案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后,移交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保管。
(1)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代办《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和有关手续;
(2)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编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经费开支计划,衔接落实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资金;
(4)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5)按有关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服务等工作计划,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7)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8)完成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