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统企业职工因下岗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再就业后,自缴费当月予以启封,在省内已参统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再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随同转移,不转移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个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及自谋职业的,或在未参加统筹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可转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养老保险续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省外就业并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可按规定转移,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可在原统筹地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仍由单位和个人按原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 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业的,可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封存本人个人账户,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易地从事个体经营的,仍可在原统筹地区继续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 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