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实把劳动力市场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在劳动就业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进一步加强。首先,要把控制失业率作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通过制定劳动就业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把它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通过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加以落实;其次,各级政府在制定投资、外贸、教育、财政和产业政策时,应吸收劳动部门参加,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使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指标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指标相衔接,以利于促进就业;第三,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劳动部门通过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特殊就业群体保护政策和建立失业监测体系等,加大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调控力度。
2、抓紧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内容,主要是对劳动力市场运行所涉及的诸多主要方面,包括对劳动力资源的供求、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中介行为等,进行系统的管理和调节。并由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体系。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源配置调控系统,主要指标是失业率;工资和居民收入分配调控系统,主要指标是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社会保险调控系统,主要指标是合理调整保险标准和水平;信息统计反馈和监控系统,订是建立各种经济指标相关模型,进行信息收集反馈和综合分析比较,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服务。
3、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企业作为劳动力需求主体,要依据产权关系明晰程度,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通过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试点,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以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并根据某一岗位劳动力市场稀缺程度和职工本人实际贡献,合理确定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政府要建立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及建立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从而逐步形成均衡市场工资率。
4、改变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同时不能放弃必要的计划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和调控,无论从覆盖范围、调控内容和方式手段来看,都远远超过了计划体制的要求。在调控范围上,正在扩大到全社会城乡劳动者;在调控方式上,应以间接调控为主;在调控手段上,应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说明仅靠单纯的市场调节或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还难以克服劳动就业的无序状态。这在宏观上提出了运用计划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的要求。因此,要走出“市场万能”的误区,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重视发挥计划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的作用。从微观来看,要建立企业用人计划(包括数量和素质结构情况)报告制度,以便劳动部门掌握本地区劳动力总需求情况;同时要建立企业裁员(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制度,为劳动部门编制劳动力供求平衡计划提供第一手材料。从宏观上看,劳动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计划,主要包括制定城乡劳动力预测平衡表、提出控制失业率的计划。此外,还要根据我国二元就业状况和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实际,保留适当的指令性计划(如安置城镇复退军人计划、特殊群体的就业安置计划等),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
5、根据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制定劳动力总供求的宏观调控政策。就当前来说,要把重点放在劳动力供求结构调整上。在供给方面,特别要抓紧建立健全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的预测、引导和分类管理及分级调控。要扩大农村就业,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多的种养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行业,多渠道解决农业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农民队伍,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就地转移。要提高供给能力,通过制定人口、教育政策,调整教育结构,调节和改善劳动力的供给;特别是通过制定政策使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增加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加强劳动者就业训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把市场就业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序。在需求方面,应考虑就业需求,通过实施合理的城乡宏观经济政策,拓展第三产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扩大劳动力总需求。建议对吸纳失业、下岗职工较多的三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积极鼓励政策,适当降低税率;对专门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和转业培训活动,应免征各类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