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现代化大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的就业,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第二类是由于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就业,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主要是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者;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搞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家政钟点工、街头小贩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据资料反映,我国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上海市采取非正规劳动组织发展的形式,仅社区服务就开辟了15大类适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新领域,五年来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1.6万户,吸纳就业16万人,其中下岗人员占97%。灵活就业能够有巨大的吸纳能力,主要原因在于:就业门槛低,对技术、技能和资金的要求一般不高;包容性大,行业和门类庞杂,对下岗失业人员来说选择的空间较大;机制灵活,进退方便,有利于吸引各种择业去向的人们加入。
但大力发展灵活就业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第一,政策和环境对开办小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不利。缺乏针对小型企业的个人信贷和担保制度,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虽有相关政策,但落实不是很到位,影响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方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是依据正规行业的情况设计的,与灵活就业的情况和特点不适应。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大部分没有社会保险,这不利于下岗人员放心大胆地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留下严重的社会隐患。
第三,未能建立起能够维护灵活就业者权益的组织。主要表现在:工资报酬有达不 到法定的最低标准现象;拖欠、克扣工资情况屡有发生;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得不到补偿;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有随时被雇主解雇的可能;一些就业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
第四,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如国家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宜灵活就业的特点;工时规定死,标准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2个休息日的规定在一些小型企业里难以执行;用人主体与雇佣人员"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不太适用高度灵活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五,城镇社区组织建设滞后。截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街道和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差,社区养老院、幼儿园以及医疗保健设施的建设缺乏规划及资金投入。灵活就业领域虽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但它对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却能发挥相当大的作用,是解决数以千万人饭碗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其一,实施有效的政策支持。尽快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支持自雇型灵活就业人员创办企业,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对受雇用于大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规范这些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对非正规部门小型企业的劳动者,要通过调整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对从事独立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重点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根据这些人员对社会保险需求的重点,以及各地的管理能力,明确建立统筹基金基础上的多种可供选择的参保方式,缴费基数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水平和保障待遇挂钩,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挂钩,明确待遇享受期以及中断缴费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以利于就业人员在不同就业形式转换过程中接续保险关系。
其二,开发就业岗位。2000年山东省7个城市出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大于同期新登记失业人数的可喜变化,就是很好的例证。一是开辟城镇社区服务业。目前我国社区就业份额只有3.9%,而发达国家为20%-30%,就业的空间很大。当前重点是要建立有效的就业管理和组织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促进灵活就业的服务网络,包括街道和居委会在内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以使社区服务的就业潜力转化为现实。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逐步剥离出来,由此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三是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体系,沟通灵活就业与正规部门的联系,推动下岗职工以各种形式从事大中型企业的零部件加工、包装等生产服务项目。四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创造了许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岗位,如网络销售产生了大量的物流配送岗位,对就业方式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