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是实现再就业的良好途径,它可以减轻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就业压力,提高再就业率。近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缺乏扶持力度。
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下岗职工强烈反映的问题。
工商、税务等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成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职能部门,但落实优惠政策往往与本部门,具备工作职责存在矛盾,落实优惠政策的好坏往往取决于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落实,从而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应转变落实优惠政策的方式,理顺执行优惠政策体制,改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落实优惠政策为由政府职能部门归口落实。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反映在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减免税费方面政策多,而对于开发生产、增加岗位方面政策少。
再就业优惠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问题而制定的,覆盖范围窄,优惠政策项目少,针对性、时效性较强,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协调以及在发展社区就业、非正规就业等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联系不紧密,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和法制性,与政府全面促进就业的需求不相适应。需要转变优惠政策的出发点,从改善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件和全方位扩大就业,两个方面研究制定就业优惠政策。将促进优惠政策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上来,大规模开发就业岗位,变被动地实行补助性就业为积极地促进就业,更有效地扩大再就业。
三是优惠政策还应在扶持资金方面有一些具体的措施,要加大硬性规定。
很多下岗职工有的具有一定的技术和手艺,有的还能自食其力,但往往由于资金不足,堵住了他们自谋职业的道路,需要得到社会强有力的支持。再就业扶持资金单靠银行贷款往往不能有效地保证,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起再就业基金,对自谋职业、领办项目的下岗职工进行低息或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