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因灾失去亲人、家庭的未就业城乡劳动者,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因灾房屋损毁需重建或异地搬迁重建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据悉,《优惠证》以前只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行发放,有了该证后,可以享受到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培训等政策扶持。“扩大就业援助范围是此次政策一个很大的亮点。”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表示,地震后有12万人需要重新就业,他们希望通过扩大救援范围促进就业,达到3年实现城乡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为期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社保补贴按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灾区企业新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还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高1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受灾企业,在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助,享受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
同时,为了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还规定,对灾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介绍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补贴,不成功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
灾区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为2年,灾区严重受灾企业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期限为3年。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申请预先进行失业登记,经审核登记后,由就业局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局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标准为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5%,个人承担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灾区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 可免8000元税费 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要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