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重庆市高新区警方破获一起假证案。今年30岁的吴某从农村老家来城市打工,由于只有初中学历,一连几个月没找到工作,便产生了办张假大学文凭的念头。根据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他联系上了造假者朱某,双方约定在重庆高新区石桥铺渝州交易城大门处交易,不料刚见面就被石桥铺派出所民警抓获。一时糊涂的吴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醒市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购买、使用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千万不要触碰假证件,以免后悔莫及。(王晓磊)
制作假证件的人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主动购买假证件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被比照伪造公文印章定罪,原因是其“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视为共同犯罪。即便买假证者没有按照刑事责任定罪,买假证未遂反而被骗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对假文凭的整治,有人认为,对伪造、贩卖假文凭要治罪,对购买使用者更要治罪。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增设“伪学历罪”的议案。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做法,对购买使用假文凭者严厉惩处。也有人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宜过分依赖刑法的强制功能,对假文凭的使用者,可以通过治安、行政、道德干预等手段来加强管理,还有人认为关键是要实施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已颁发的学历证书登记入库、上网,供社会查询,构建用人单位识别证件真伪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体系,使假文凭无迹可寻。笔者认为,整治假文凭必须打“组合拳”,要以完善文凭查验机制为主,多管齐下,强化管理,同时又有必要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刑法惩治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界限。界定伪造、贩卖假文凭刑事责任起点,界定治安处罚中的“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界定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统一执法尺度,便于执法和司法机关操作。
二是建议扩大“事业单位”概念的内涵。“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一个特殊概念,有关专业人士给其对应的英文名称是Pub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主要指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家不投资且按市场模式运作。此外还有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的概念应取消“国家投资”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定,界定为“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化、体育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据此,对伪造民办高校、外国高校文凭构成犯罪的行为,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