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
3.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