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 四、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要到基层锻炼一至二年。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各地应继续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用工人员,吸纳素质较高的毕业生。?
六、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七、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参阅文件: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2002年5月16日 云政办发〔20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