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
2.城镇人员可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3.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应聘的,应介绍本人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委托中介机构求职的,双方还应签订合同书。
1.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方应签订合同书;
2.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另外,还应按规定通过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或各新闻媒介公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必须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填写《企业岗位余缺申报表》,并提前10日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或企业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4.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的3天内公布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让本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优先竞争就业。
1.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包括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用人单位应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劳动者失业证。
2.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录用经对口的职业培训并已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录用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工种的人员时,须出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市城镇人员办理录用登记,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养老基金花名册》,加盖公章,并持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如下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1)录用本市失业人员、持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2)录用本市户籍生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结业生,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户口簿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3)录用广州市户籍生源的技校、中专、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介绍证明、户口簿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4)驻县级市的广州市属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失业人员的,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录用当地失业人员的,到所驻的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4.凡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与职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5.本市城镇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三十天内有其他单位招收的,免于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由招用单位携带被招用者身份证、户口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手册》,以及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到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鉴证手续和按规定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参阅文件:
《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3月26日,穗劳就字[1999]4号)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2月23日,人大公告第34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1994年10月28日,穗府[199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