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初,八五二农场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2955人,当年死亡1人,1999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3人,同时转岗分流到农业岗位158人,截止到2000年底,仍然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为2783人。
面对下岗职工滞留中心,不愿出中心的情况,我们首先开展了广泛的政策宣传教育,使广大下岗职工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势,体会到党和国家以及农场党委对下岗职工的关心和帮助。农场对下岗职工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以及分流意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实行社会化劳动用工制度的试行办法》、《关于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交纳“职保金”有关问题的规定》,采取不同的安置方法,分类进行处理。
1. 制定“照顾”政策,妥善安置老职工263名
八五二农场是一个建场多年的老企业,在2783名下岗职工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263人。为了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农场制定了在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将这些老同志重新安置到原企业中,保留原职工身份。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统筹费用由企业负责、个人不再承担其他人头费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政策。
2. 出台“扶持”政策,妥善处理“挂靠”单位的下岗职工917名
对于部分年龄偏大,转岗分流确有实际困难的下岗职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可以“挂靠”到原企业或其它接收单位中,与企业签订协议,享受二年的扶持政策,即:下岗职工本人每年只需缴纳700元“职保金”,企业为其承担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障统筹金,其它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600人
对于年轻力壮,有一定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我们采取了鼓励和引导的方法,解除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协议以及与农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力市场。下岗职工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自愿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垦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给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样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 依据伤病鉴定标准,安置伤残、长病下岗职工400人
对于长年在家休养和不能坚持参加正常劳动的伤、病下岗职工,经过农场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农场给予政策性安置和照顾。在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企业职工有关待遇,并由企业按每月17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按期向社保机构缴纳“三项保险”费用。
5.对于有租种土地条件和愿意从事商业、运输、服务等行业的281名下岗职工,实施了转岗分流。
6.对于经本人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和长期不归人员,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分别进行了解除劳动关系和登报除名114名。
7.其他情况出中心208人。其中:退休20名;死亡6人;企业恢复生产重新上岗153人;调出场外12人;干部申请进入人才市场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