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的规章,监督和指导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措施,规划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措施,拟定就业的管理措施,指导和监督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培训计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工伤事故保险基金,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综合管理地区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组织实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工作、休息、休假权力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工的利益,负责企业单位招用职工审批工作及有关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地区企业劳动模范评定;拟定地区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有关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措施,审核地区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符合地区实际的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措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承担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承办地委、行署交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