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办[2003]85号)。
4、条件:经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直各厅局委办证工人是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具有西藏城镇户口,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办理程序: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审批表》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
1、依据: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3、具体承办人:金珠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当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规定的岗位。
(二)具有从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四)有确定聘用单位;(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5、拟聘用外国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述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西藏自治区劳动局《关于给内调职工办理折算工龄的函》(藏劳险字[19]047号)。
4、条件: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5、办理程序:在藏工作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内调单位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填写《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要主管部门盖章)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
四、 办理工人(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
本人填写《工人调动呈报表》或《劳动合同制转移工作呈报表》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调动人员办理迁移户口须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年零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年零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共为年零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年零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