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中心提出申请后,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天津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2.为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名称,其名称前应冠以“x x区、x x街“,后部注明服务内容,字数控制在15字以内。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与所在中心签订接受管理协议书,纳入中心的管理。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认定的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新增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有变动时,必须将变动情况的资料上报所在中心,并由中心向区、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得聘用外来劳动力,严禁在社会上张贴招聘广告、严禁转让认定证书,一经发现,将收回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表帐,合法经营,规范核算,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
9.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歇业时,应向所在中心提出歇业报告,办理歇业手续,确实无力继续经营的,应交回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注销。
1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政策期满后,应转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