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必须与用工申报的招聘简章内容一致。
职业介绍机构受企业委托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该职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
2、各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被核准后,应在30日内对外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招收、招聘工作。超过期限的必须重新申报。
3、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组织的招聘信息需张贴公告的,按上述规定经批准后,应在劳动保障部门或工商、城管部门规定的广告张贴地点进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
4、各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组织选择报刊发布招聘信息,必须是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市内各广告代理机构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站)、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介要严格把关,查验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组织的资质证明及招聘广告的核准证明,对未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各类招聘信息,一律不予代理和发布。未经核准擅自发布劳务招聘信息或因审查不严发布违法劳务招聘广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详见重庆市劳动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劳务信息管理的通知》(2000年6月5日渝劳办发[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