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就业前培训和用工单位委托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业务,个人或单位应缴纳培训费。其标准:
培训期3个月的,每人次收取培训费100-150元;
培训期6个月的,每人次收取培训费200-300元;
培训期2年的,每人次收取培训费800-1500元。
特殊工种的培训收费,由用工单位和就业训练中心双方议定,并报市、地物价部门核准。
(2)就业训练中心举办转业、转岗培训,可比照上述标准收取培训费。受企业委托组织企业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转岗训练的培训费,向企业收取;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的培训费,从待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