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一步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征缴率达到90%以上;加快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步伐,增强基金的调剂使用功能,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2.继续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年龄偏大出中心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继续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新裁减人员,要按规定及时为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3.各地要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减员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一律不得裁减人员。今后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4.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
5.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且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抓紧确定当地的特困标准,继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特困户给予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通知》(皖劳字[19]31号)要求,对特困群体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予以具体实际的救助。
6.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要把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各市、县(市、区)都要拿出一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他们再就业。城市社区开发的就业岗位也要优先安排这类人员就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