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岗、失业职工在待岗、失业期间、可分别持《待岗证》和《失业证》报名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免费再就业培训一次。参加培训期间,下岗,失业职工可继续领取最低生活失业救济金。无故中途退学或违纪被除名的,取消其免费的培训资格。
2、 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定点单位应按统一的培训大纲、计划和教材组织教学,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的继续培训费,由培训单位负担。
3、 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自行举办的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班,原则上以定向培训为准。培训学员安置到位后,方可按规定标准拨付培训经费。
4、 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和企业,应根据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需要,组织开展下岗职工转岗培训工作,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特困企业和享受救助金的企业,可申请从同级再就业基金中予以扶持。
[参见原青岛市劳动局《关于统一管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19年4月25日 青劳[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