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承包荒滩荒地、从事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1到3年;承包荒山从事经营果林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3到7年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1到3年。
3.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接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吸收国家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2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对当年接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10%以上的,报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