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2、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加入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遵守行业委员会章程,并享受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3、单位和个人开设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开设非正规劳动组织性质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相应的优惠政策。
4、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咨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代办劳动保障事务的社会性中介机构。
[详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本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的意见》(2001年3月3日沪劳保法[2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