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各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应认真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国资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粤劳就[1997]25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执行,并通过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的发展。
(二)根据省的要求,本市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的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同时,各区、县级市亦或立相应的联合小组;各行业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无行业管理机构的劳服企业,按市清产核资办的要求进行。市、区、县级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级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产权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行业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及无行业管理机构的劳服企业,应主动与经营的税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办联系,服从其领导及安排,并按省、市要求,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四)劳服企业完成产权界定后3个月内,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凡界定为集体资产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确认书》;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应向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劳服企业在集体资产核定后,如遇企业性质改变或资产发生变化时,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经销税务登记前,须经行业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审核和加具意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税务部门予办理。
[详见广州市劳动局、国资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穗劳就字[1997]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