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5号)
受理条件: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6)工资支付凭证等。
办事程序及时限: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年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履行到期后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