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专业)培训期限,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2)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相结合;教学方法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3)资格认定。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教学、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4)提供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立卡,并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初步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