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公益性劳动是指为优化城市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维护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满足城市基础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要,以政府扶持、社会筹集资金的形式支持开展的非盈利性活动。
2.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指以分流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安置其它社会劳动者为辅,通过开展保洁、保绿、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劳动,帮助从业人员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3.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的组织下,开展环境保洁、保绿、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安置本地区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区其它服务领域拓展。
1. 服务项目属下列内容之一:
(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配套服务的道路清扫、公共场所清洁工作;
(2)为城市道路和社区绿地等公共绿化建设配套的绿化种植、日常养护工作;
(4)配合道路、车站等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所开展的协助维持工作;
(5)为社区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套服务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就业特困人员的确认条件和程序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特困人员进行调查确认的通知》(津劳办[2001]190号)执行。
3.与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签订项目承包或合作的协议书。
1.由劳动组织的负责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文件:
(2) 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等;
2.由中心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认定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3.区劳动保障局对申报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4.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劳动组织发放天津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