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鲁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训费。试用一个月后,小鲁提出辞职,但她不但没讨回5000元培训费,而且用人单位还按合同上的条款,要求小鲁交50万元的违约金。 小鲁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马上就要毕业的她在网上看到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招聘汽修老师的广告,于是前去应聘。经过初试和一次试讲后,学校人事部门一位姓赵的女士通知小鲁面试合格,只要交5000元的培训费就可以签合同,经两个月试用合格后,小鲁就可以成为该单位的老师,工作5年后,5000元培训费将全部返还。当时,小鲁虽然看到合同上有单方面违约要付50万元违约金的规定,但还是交了5000元培训费后签约。 小鲁按时开始了试用期。试用期间,学校让小鲁跟着学校老师听课。过了一个多月,小鲁感觉这份工作不太适合自己,而且之前学校做出的一些承诺都没有兑现。5月底,小鲁向学校提出解约,希望对方返还5000元的培训费,但遭到学校的坚决回绝。学校告诉小鲁,按照合同,单方面违约要赔偿50万元,要么小鲁继续工作下去,要么就交50万元违约金。从5月底至今,小鲁多次找学校协商,但问题始终没能解决。 (据7月5日《齐鲁晚报》)
辽宁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永海在分析此案后表示,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应承担岗前培训费。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用,并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拒绝返还培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据上述规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结合本案,在试用期内的小鲁的情况应该属于用人单位准备录用人员,对其进行的职业教育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因此,企业收取职业培训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无条件返还给小鲁。
尚永海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小鲁辞职,否则要求支付50万元赔偿金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据上述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小鲁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两个月试用合格后,小鲁就可以成为该单位的老师。由此可见,小鲁的试用期为2个月,而小鲁是在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应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应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拒绝小鲁辞职,要求其支付50万元赔偿金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