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7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电脑工作。当时,该公司负责人称:试用期1年,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800元,试用期满后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表现再提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孙某虽感觉公司这样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还是勉强接受了这份自己喜欢的工作。2011年6月30日,该公司以孙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口头将孙某予以辞退。孙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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