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去年年初到一家公司当保洁工。双方约定:每天早上5点至7点,下午6点至8点,小李到公司打扫卫生,报酬为每小时10元。加班时按国家规定付给加班费。每月工作考核合格后,再另外给予当月工资10%的奖金。
今年3月,公司因临时有接待业务,遂紧急通知小李到单位上班,其家里人说小李给附近一户居民家做饭去了,无法上班。原来,小李从半年前就利用业余时间在另一户人家做了兼职小时工。
第二天,小李被告知其因兼职被辞退了,当月奖金扣发。小李认为自己在没有耽误公司保洁工作的情况下,利用额外时间做兼职并无不妥。相反,公司没有提前通知,突然就把自己辞退了,且未给经济补偿,还扣发当月奖金,做法欠妥。
法律人士认为,小李是公司聘用的保洁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小李在不影响公司保洁工作的同时当然可以做其他兼职。
因此公司以小李兼职为由扣发奖金并辞退小李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法律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话,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