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自己多做几份工,就能多赚点钱。不料,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能证明自己曾同时在两家单位上班,最近,南宁市市民阿全(化名)在维权的道路上输了官司。
今年54岁的阿全,一直都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为了多赚点钱,阿全有时会身兼数职,在不同的企业之间穿梭干活。2007年8月,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处负责人来社区物色几名门卫,阿全和另外3个人同时被对方相中。
据阿全回忆,2007年9月下旬,自己便到了这家贸易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只不过,自己并没有和公司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每月的工资是805元,当月工资下个月发放。
阿全说,在上班期间,他长期上夜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照常上班。2008年4月13日,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竟然以阿全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解除了与阿全的劳动关系,此后自己便不再上班。
之后,阿全以其是某贸易公司的门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方面支付其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节日加班工资5000余元,2008年4月工资300多元;单位要补缴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支付2008年1月至4月的二倍工资2700余元;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等。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了阿全的全部仲裁请求。今年7月,阿全由于不服该裁决,便诉至西乡塘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全主张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阿全仅向法院提供了2008年1月份的工资条及通知复印件,通知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阿全的诉讼请求。阿全输了官司。
法理评析:阿全输了官司,关键在于他没证据证明自己和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同时供职于2家以上的用人单位。像他们这样“有几个东家”的职员,其行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呢?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官说,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引起的纠纷,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前者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后者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前者的纠纷中,如劳动者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后者的纠纷中,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与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