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权。
而我国专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通读这两部法律可知,当中也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纵观我国有关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规定,能够证明企业有罚款权的也就只有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了,该条例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违纪职工,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即罚款。此外,对员工连续旷工的,可以给予除名处理。
虽然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其他类型的企业,如民营企业也在参照适用。直到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该条例成为众多企业处分违纪员工的“法宝”。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罚款的授权依据已完全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亦未授权企业可对员工进行罚款。